關于企業名稱是否可以使用“實業”字樣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5月25日作出回復。

問:
企業名稱是否可以使用“實業”字樣?企業名稱要使用“實業”字樣有什么要求?
總局回復: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實業”字樣。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且使用“實業”字樣需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 (2)新設立企業的投資人需在2個以上省份(含2個)設立企業; (3)新設立企業的投資人需在3個以上國民經濟門類分別設立企業; (4)新設立企業的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回復部門: 登記注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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