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對轄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品牌連鎖餐飲單位、美食城等社會餐飲單位開展拉網式檢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重點對原材料進貨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情況、操作間環境衛生狀況、食品加工操作過程、食品貯存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監督檢查,現將檢查問題通報如下:
1.北京博雅云香居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5.8元,罰沒款共計5085.8元。
2.北京國杰餐廳,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3.北京姐妹巫山烤魚餐廳,當事人未能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4.北京知味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在美 團開展經營活動,未及時更新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停止該餐飲單位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直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5.北京旺香福順過橋米線小吃店,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6.北京龍逸軒餐飲店,當事人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7.北京格日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8.北京紅泰來小吃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9.北京延鴻運餐飲有限公司,當事人在美 團開展經營活動,未及時更新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停止該餐飲單位在訂餐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直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10.北京媯川百圣超市,當事人員工在后廚生產經營食品時,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來源:延慶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王海琳)
本網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國質量新聞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若需轉載本網稿件,請致電:010-84648459。
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國質量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網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直接點擊《新聞稿件修改申請表》表格填寫修改內容(所有選項均為必填),然后發郵件至lxwm@cqn.com.cn(郵件主題請務必以“企業名稱+稿件修改申請”形式命名),以便本網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