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1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關于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9825958485878 |
行政相對人代碼_2 (工商注冊號) | |
行政相對人代碼_3(組織機構代碼) | |
行政相對人代碼_4(稅務登記號) | |
行政相對人代碼_5(事業單位證書號) | |
行政相對人代碼_6(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 曾海華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證件類型 | |
證件號碼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粵藥監藥罰〔2020〕50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劣藥 |
違法事實 | 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決明子(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 經檢驗,檢驗結果為“含量測定”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劣藥。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條、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五款、《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 |
處罰類別 | 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處罰內容 | 1.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決明子4包(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2.沒收違法所得:9490.98元; |
罰款金額(元) | 28510.98元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元) | 9490.98元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
處罰機關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藥監藥罰〔2020〕5001號
當事人: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5958485878
住所(住址):化州市河西街道禾化村委會省道284線(中
國石化加油站)北側
法定代表人:曾海華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40XXXXXXXXXXXX41X
聯系電話:17*******61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禾化村委會省道284線(中國石
化加油站)北側
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決明子(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檢驗結果為“含量測定”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劣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5月共生產上述批次決明子2998包,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單價為3.17元/包,銷售金額為9503.66元),召回4包(召回貨值金額為12.68元),實際銷售2994包(銷售金額為9490.9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授權委托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曾海華和被委托人周清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資質。
2.對當事人檢查的《現場筆錄》,證明涉案產品報告已送達及無庫存等現場情況。
3.對周清華調查的《詢問筆錄》,以及當事人《成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證明涉案產品真實性、相關數量、單價、貨值等情況,并佐證當事人成品檢驗情況。
4.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編號:WZ2019YPC000845),證明案件來源、涉案產品及其不合格項目等信息。
5.《生產記錄》《購銷流向表》《銷售出庫隨貨同行單》《銷售發票》復印件,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等。
6.《召回通知》《召回報告》《整改報告》復印件及召回決明子產品,證明召回數量及佐證違法所得等情況。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劣藥決明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生產劣藥決明子的行為,事實清楚,同時還存在“當事人被行政執法部門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后,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又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情形,應適用從重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條、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五款、《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作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決明子4包(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
2.沒收違法所得:9490.98元;
3.處貨值金額(9503.66元)的三倍罰款:28510.98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38001.96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是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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