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22日,青島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島海關關于深圳市佳旺昌進出口有限公司違規案的處罰決定(黃關緝檢違字[2020]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島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黃關緝檢違字[2020]0009號
當事人名稱:深圳市佳旺昌進出口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街道鳳凰社區深南東路1096號冶金大廈四層18號A
2020年4月16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二項貨物,申報報關單號425820200000276778。其中第一項商品申報名稱為WK品牌無型號一次性口罩(民用),申報商品編碼6307900010,申報數量8000個,申報CIF價格2400美元。經查,第一項商品實際為WK品牌一次性醫用口罩。另經查,上述商品系某醫療器械生產備案企業生產,已按照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公告》(公告〔2020〕53 號)的規定,實際商品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當事人未報檢。經海關計核,當事人上述商品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672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隨附單據、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相關醫療器械備案信息、當事人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在案。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計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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