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19日,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網發布《【監督處罰】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公示表(2020年6月19日) 》,公開兩起行政處罰信息。

直接行政處罰處罰信息 |
序號 | 案件名稱 | 行政案件號 | 案發省 | 案發市 | 案發區/縣 | 基本案情 | 涉案金額 | 違法所得 | 案發時間 | 立案時間 | 處罰時間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書 | 處罰信息 | 案件類型 | 涉案人員信息 (涉及到幾個人員信息,填寫幾個人員) | 涉案單位信息 (涉及到幾個單位信息,填寫幾個單位信息)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職業 | 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人代表 | 所屬行業 | 行政區劃代碼 | 注冊地址 |
1 | 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 煙牟市監處字〔2020〕14號 | 山東省 | 煙臺市 | 牟平區 | 2020年1月7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進行了監督抽查,經山東益源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氧氟沙星項目檢驗結果為4.0μg/kg,不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指標,為不合格產品。2020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對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涉嫌銷售獸藥殘留不合格黃花魚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經立案查明,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當事人配送了生產者為霞浦縣松峰水產專業合作社的不合格黃花魚,共進貨10kg,進價31.2元/kg,購貨金額312元,當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將上述黃花魚全部售出,售價33.96元/kg,銷貨金額314.2元,獲利2.2元。另查,當事人進貨時查驗了生產商營業執照及上述黃花魚的檢測報告。 | 314.2 | 2.2 | 2020/1/28 | 2020/2/17 | 2020/6/9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1.沒收違法所得貳元貳角; 2.罰款伍仟元。 | 當事人: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27710068818 營業場所:牟平區文興街597號
經營范圍:卷煙、雪茄煙的零售,國內正版音像制品的零售、國內正版圖書報刊的零售(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零售預包裝食品、零售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筑材料、文具用品、體育用品、服裝鞋帽、鐘表、眼鏡、農畜產品、工藝美術品(不含黃金制品)、紡織品、化妝品、電子產品、花卉、家用電器、金銀制品、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爆竹)、裝飾材料、家俱、摩托車、蔬菜、水果、水產品、生肉、禽蛋的銷售,一二類醫療器械的批發零售,保健食品,嬰幼兒用均化食品的經營,餐飲服務,柜臺租賃,超市管理、商品存儲(不含危險品)和分揀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負責人:隋高遠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0年1月7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進行了監督抽查,經山東益源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氧氟沙星項目檢驗結果為4.0μg/kg,不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指標,為不合格產品。2020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對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涉嫌銷售獸藥殘留不合格黃花魚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經立案查明,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當事人配送了生產者為霞浦縣松峰水產專業合作社的不合格黃花魚,共進貨10kg,進價31.2元/kg,購貨金額312元,當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將上述黃花魚全部售出,售價33.96元/kg,銷貨金額314.2元,獲利2.2元。另查,當事人進貨時查驗了生產商營業執照及上述黃花魚的檢測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月7日《現場筆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證明當事人銷售黃花魚及執法人員對上述黃花魚進行抽檢的情況;
2.《檢驗報告》(No YYJC-CJSP20200107038),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黃花魚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3. 2020年1月28日《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已無不合格黃花魚銷售的事實;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承認銷售不合格黃花魚的事實及進貨、銷售情況; 5.當事人不合格黃花魚進銷貨記錄,證明當事人不合格黃花魚進銷貨數量及金額;
6. 黃花魚生產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檢測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7.當事人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負責人的個人身份;
8. 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受托人的個人身份及被委托權限。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0年05月27日依法對當事人送達了煙牟市監聽告字〔2020〕第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食品質量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黃花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致使案件查處效果明顯,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依法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元貳角; 2.罰款伍仟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到煙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區支行將罰款上繳國庫或手機關注“山東財政電子票據”微信公眾號掃二維碼繳款,獲取電子發票。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 1.沒收違法所得貳元貳角; 2.罰款伍仟元。 | 其它 |
|
|
| 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 有限責任公司 | 913706127710068818 | 隋高遠 | 批發和零售業 | 370612 | 牟平區文興街59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煙臺瓊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案 | 煙牟市監處字〔2019〕122-1號 | 山東省 | 煙臺市 | 牟平區 | 2019年11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進口奶粉包裝上貼有白色紙制中文標簽且無生產日期、凈含量及生產者聯系方式等內容。 | 2926 | 120 | 2019/11/8 | 2019/12/9 | 2020/6/17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1、沒收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11罐; 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貳拾元整(¥120.00);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 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煙牟市監處字〔2019〕122-1號 當事人:煙臺瓊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2MA3DKUJ734
法定代表人:韓玲 經營范圍:網上經營:電子產品、通訊設備、五金產品、金屬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潤滑油、普通機械設備、體育用品、工藝品、家具、針紡織品、珠寶玉器、鮮花、皮革制品、玩具、服裝鞋帽、鐘表眼鏡及配件、花木盆景、紙制品、辦公用品;預包裝食品、農產品、水產品、水果、糧油制品、日用百貨、化妝、洗滌用品批發、零售;貿易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9年11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進口奶粉包裝上貼有白色紙制中文標簽且無生產日期、凈含量及生產者聯系方式等內容,執法人員現場將當事人未銷售完畢的奶粉查封,并下達煙牟市監行強[2019]ZD01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19年12月7日,向當事人下達煙牟市監強延[2019]ZD011號《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2019年12月9日,經本局批準,對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經營的貼有無生產日期、凈含量及生產者聯系方式的中文標簽的進口奶粉為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1段、2段、3段,另有經營過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4段。四種奶粉均由當事人從聯德海外倉有限公司購進,進貨時間當事人已記不清。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1段、2段、3段、4段四種奶粉當事人分別購進2罐、4罐、7罐、1罐,其中1段和2段奶粉未銷售,3段和4段奶粉分別銷售2罐、1罐,四種奶粉中1-3段奶粉進貨價格為177元/罐,銷售價格均為207元/罐,4段奶粉進貨價格175元/罐,銷售價格為235元/罐,截至案發,當事人經營奶粉貨值金額2926元,盈利120元。另查,當事人經營的進口奶粉包裝上的無生產日期、凈含量及生產者聯系方式的中文標簽,由當事人自己印刷張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信一張,證明有舉報人舉報當事人有涉嫌經營標簽不合格奶粉的事實;
2、執法人員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奶粉上的標簽不合格事實; 3、《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合格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的事實;
4、《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承認其經銷標簽不合格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的事實及購進銷售情況; 5、當事人提供與供貨商的合作協議,證明其供貨關系;
6、當事人提供《整改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并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7、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具有經營食品資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身份。工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證明受托人的身份和受托資格及受托權限。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煙牟市監處告〔2019〕122-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之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行為,依法應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一方面其所經營的食品是以嬰幼兒為使用對象,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另一方面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危害后果較小,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對其做出如下處罰: 1、沒收荷蘭牛欄嬰幼兒奶粉11罐;
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貳拾元整(¥120.00);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總計罰沒款為人民幣伍仟壹佰貳拾元整(¥512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到煙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區支行將罰款上繳國庫或手機關注“山東財政電子票據”微信公眾號掃二維碼繳款,獲取電子發票。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
| 其他 |
|
|
| 煙臺瓊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91370612MA3DKUJ734 | 韓玲 |
| 370612 |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北關大街50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