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3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俵罰〔2020〕10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市寧河區食之樂副食商店(魏義洪)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92120221MA05QTTR83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寧河區俵口鎮幸福村四區1排12號
經營者:魏義洪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0年6月22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劉政南、郝振海二人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依法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常溫擺放銷售標稱“雙匯”牌肘花火腿2根,包裝完好無脹袋,產品包裝上標注有“生產日期:20200414,保質期:150天 貯藏條件:0℃-4℃”。執法人員與當事人通過手機確認6月22日天氣為24-33℃。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22日報區局予以立案,此案于2020年6月22日調查終結。
2020年6月22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劉政南、郝振海二人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依法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常溫擺放銷售標稱“雙匯”牌肘花火腿2根,包裝完好無脹袋,產品包裝上標注有“生產日期:20200414,保質期:150天 貯藏條件:0℃-4℃”。執法人員與當事人通過手機確認6月22日天氣為24-33℃。當事人未按要求在0-4℃的溫度環境下進行食品貯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2頁、現場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的行為的事實;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2頁,證明當事人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的行為的事實情節;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相關單位簽名蓋章認可。
2020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俵罰告〔2020〕10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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