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8月24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稱,漳州史力克化妝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粉餅違法所得135171元,另有已生產包裝的粉餅(產品名稱:微晶透潤兩用粉餅,生產日期:2020年5月30日,數量:18144盒)尚未出廠銷售。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決定對該公司予以處罰:罰沒款合計675855元。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0〕1-005號 |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案 | 漳州史力克化妝品有限公司 | 91350602MA31K6E162 | 蔡志強 | 當事人漳州史力克化妝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粉餅違法所得135171元,另有已生產包裝的粉餅(產品名稱:微晶透潤兩用粉餅,生產日期:2020年5月30日,數量:18144盒)尚未出廠銷售。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 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藥監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截至目前未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但是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現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參照《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HZTL-1條D款,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化妝品; 2、沒收庫存化妝品微晶透潤兩用粉餅(生產日期:2020年5月30日)共18129盒(已扣除抽檢的15盒)及違法所得135171元; 3、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540684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人民幣675855元。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至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行政罰沒收據,憑收據至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任一網點繳納罰沒款,并將繳納憑證送交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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