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嘉興威伏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琦亮,海關編碼:33049609D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2MA28BKY768。
地址:平湖市經濟開發區新興二路988號3號樓1層。
2020年4月15日,當事人在220120201000141871號報關單項下申報進口測試臺1臺,申報商品編號9031809090,申報總價54000美元;探針臺2臺,申報商品編號8479899990,申報總價104000美元。2020年5月6日,經現場檢驗,認定上述設備為舊機電產品。當事人在申報進口時,未在標記嘜碼及備注中注明為“舊機電產品”。經海關計核,上述貨物價值125.563612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已構成標記嘜碼及備注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違規。
以上行為有計核證明,價值鑒定證書,進口商品原始檢驗、鑒定記錄,報關資料,機器設備買賣合同及報價單,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進口舊機電產品標記嘜碼及備注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列的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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