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布關于上海瑞和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4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461號
當事人:上海瑞和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虹口區四川北路1999弄1-4號206室
法定代表人:雷小云
海關編碼:3109980487
當事人受河北歐樂桃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5月2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00000598768,申報品名為非醫用Purism牌KN95口罩,申報商品編號為6307900010(出口退稅率13%),申報總價為C&F170000歐元,運費為1美元。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并向海關主動報明,經海關審核,上述出口貨物實際運費應為人民幣114624元,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由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表、海關查問筆錄、運費支付憑證、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2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