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7月1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義烏海關關于義烏市錦西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CHANEL”商標等商標權PU腰帶等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杭義關知字﹝2021﹞00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1﹞0017號
當事人:義烏市錦西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JY0XJ9A
法定代表人:孫崇娟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誠信大道266號義烏港商務樓B座548B(自主申報)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化纖腰帶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374482)。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CHANEL”商標的PU腰帶6000條、標有“cK”商標的PU腰帶1200條、標有“CalvinKlein”商標的PU錢包1470個、標有“YSL”商標的PU腰帶3900條、標有“Ferragamo”商標的PU腰帶5700條、標有“LV”商標的PU腰帶16800條、標有“GUCCI”(T2019-84648)商標的PU腰帶①4200條和PU腰帶②5100條、標有“GUCCI(圖形)”(T2016-52637)商標的PU腰帶16500條、標有“GUCCI”(T2016-50835)商標的PU錢包1416個、標有“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的PU錢包960個、標有“”商標的PU錢包2115個、標有“LV”商標的PU錢包1440個、標有“LEVI’S”商標的PU錢包1416個,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CHANEL”商標權利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K”、“CalvinKlein”商標權利人卡爾文·克雷恩商標托管、“YSL”商標權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Ferragamo”商標權利人薩爾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LV”商標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GUCCI”(T2019-84648)、“GUCCI(圖形)”(T2016-52637)、“GUCCI”(T2016-50835)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權利人拉科斯特公司、“”商標權利人波羅/勞倫有限公司、“LEVI’S”商標權利人利惠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分別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HANEL”商標權(備案號:T2018-64564)、“cK”商標權(備案號:T2019-76571)、“CalvinKlein”商標權(備案號:T2013-30924)、“YSL”商標權(備案號:T2017-54117)、“Ferragamo”商標權(備案號:T2017-57916)、“LV”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489)、“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9-84648)、“GUCCI(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6-52637)、 “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6-50835)、“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4-34720)、“”商標權(備案號:T2016-49126)、“LV”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490)、“LEVI’S”商標權(備案號:T2021-102452),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PU腰帶、PU錢包上所使用的 “CHANEL”商標、“cK”商標、“CalvinKlein”商標、“YSL”商標、 “LV”商標、“GUCCI”(T2019-84648)商標、“GUCCI(圖形)”(T2016-52637)商標、“GUCCI”(T2016-50835)商標、“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商標、“LEVI’S”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CHANEL”商標、“cK”商標、“CalvinKlein”商標、“YSL”商標、“Ferragamo”商標、“LV”商標、“GUCCI”(T2019-84648)商標、“GUCCI(圖形)”(T2016-52637)商標、“GUCCI”(T2016-50835)商標、“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商標、“LEVI’S”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的PU腰帶上所使用的“Ferragamo”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Ferragamo”商標(備案號:T2017-57916)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腰帶與“Ferragamo”商標(備案號:T2017-57916)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68217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CHANEL”商標的PU腰帶6000條、標有“cK”商標的PU腰帶1200條、標有“CalvinKlein”商標的PU錢包1470個、標有“YSL”商標的PU腰帶3900條、標有“Ferragamo”商標的PU腰帶5700條、標有“LV”商標的PU腰帶16800條、標有“GUCCI”(T2019-84648)商標的PU腰帶①4200條和PU腰帶②5100條、標有“GUCCI(圖形)”(T2016-52637)商標的PU腰帶16500條、標有“GUCCI”(T2016-50835)商標的PU錢包1416個、標有“LACOSTE鱷魚(圖形)”商標的PU錢包960個、標有“”商標的PU錢包2115個、標有“LV”商標的PU錢包1440個、標有“LEVI’S”商標的PU錢包1416個,并處罰款人民幣1023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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