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7月1日,福州海關網站發布平潭海關關于福建齊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嵐關緝查字〔2021〕00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平潭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嵐關緝查字〔2021〕0005號
當事人:福建齊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以超,企業編碼:35128400B2。聯系地址:平潭縣澳前鎮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23號樓一層GH(自貿試驗區)。當事人:平潭紅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翁訓興,企業編碼:35128600KH。聯系地址:平潭縣澳前鎮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23號樓一層IJ(自貿試驗區)。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間,當事人福建齊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協公司”)與平潭紅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康公司”)以“4139”貿易方式分批向平潭海關申報進口玉山高粱酒、金門高粱酒956瓶共計555300毫升(報關單號:351520191159005874、351520201150002206、351520201150002646、351520201150004957)。上述貨物進入小臺市場后由齊協公司及紅康公司調撥入齊協公司位于市場內商鋪銷售。2019年10至2021年1月間,齊協公司與紅康公司商定后,指派公司員工王龍、林麗等人通過制作、使用虛假消費憑證并雇傭他人將上述貨物偽報為個人在市場內消費商品的方式攜帶出區,再集中放置于齊協公司向平潭自由貿易區兩岸發展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小臺市場外的2號冷藏柜后于2021年1月7日被查獲。經平潭海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完稅價格人民幣126339元,偷逃稅款人民幣70675.56元,其中齊協公司偷逃稅款人民幣67455.04元,紅康公司偷逃稅款人民幣3220.52元。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王以超、翁訓興查問筆錄,王龍、林倩英、周裕飛、林我春詢問筆錄,你單位、紅康公司工商資料,涉案貨物銷售及消費記錄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齊協公司及紅康公司作為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者,在明知酒精度在12度以上的酒類商品屬于攜帶入境數量限定商品,通過制作、使用虛假消費憑證并雇傭他人將白酒偽報為個人在市場內消費商品的方式攜帶出區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齊協公司涉案走私貨物:玉山臺灣原窖12年陳高禮盒-葫蘆瓶52度102瓶共計51000 毫升、金門高粱酒58度白標588瓶共計352800 毫升、金門陳年高粱酒禮盒裝56度60瓶共計 36000 毫升、玉山臺灣高粱酒八年陳高52度60瓶共計42000 毫升、金門高粱酒58度千日醇66瓶共計49500毫升;
2、沒收紅康公司涉案走私貨物:金門高粱酒垂直年份禮盒58度80瓶共計24000毫升。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個月內,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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