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得勝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49號
當事人:上海得勝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北張家浜路68號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張志雄
海關代碼:3122261040
當事人委托順豐速運集團(上海)速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C類快件一票,報關單號為224420199504104802,申報為新設計包包1個,申報商品編號4202119090,申報價格為人民幣71.713元。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為愛馬仕手包(舊)1個,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4123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4771.53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771.53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境C類快件報關單證、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7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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