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溫州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溫關緝違字〔2021〕0008號)
當事人:溫州十方源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榮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435534593XK(1/1)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仙巖工業區仙勝路112號
當事人溫州十方源鞋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23日,在310120200518931288、310120200518761162、310120200518748452等26票報關單(詳見《溫州十方源鞋業有限公司商品編碼歸類統計表》)項下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女鞋,申報總價為322237.2美元和1229408歐元,申報商品編碼為6402992900,經溫州海關綜合業務二科核定,實際應歸入商品編碼64029100,申報錯誤貨物價值折合人民幣11989395.34元。上述申報錯誤行為未影響退稅管理及許可證管理,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本案案值11989395.34元人民幣;涉及稅款0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涉案貨物報關單證資料、筆錄、情況說明、商品編碼歸類錯誤統計表、稽查通知書、工作聯系單二份、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當事人溫州十方源鞋業有限公司出口貨物歸類申報錯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的影響海關統計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8000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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