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杭州海關網站7月20日發布錢江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錢關緝違字〔2021〕0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錢江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錢關緝違字〔2021〕0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錢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錢關緝違字〔2021〕0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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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當事人以租賃貿易方式向杭州蕭山機場海關申報進口鉑銠合金漏板時,申報價格未包括貴金屬租賃費,共涉及報關單163票、鉑銠合金漏板181塊。以上違法貨物價值為人民幣74109049.08元。當事人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國家稅款征收。
以上行為有《稅款計核證明書》、鉑銠合金漏板進口報關清單等隨附資料、租賃合同、財務憑證及其他資料、租金清單、非貿付匯繳稅憑證、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磋商資料、補稅資料、工商注冊登記表、企業章程及變更情況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在進口鉑銠合金漏板過程中未向海關申報貴金屬租賃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列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89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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