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上海海關網站7月20日發布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于上海松曉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查字〔2021〕00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于上海松曉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查字〔2021〕00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查字〔2021〕0004號
當事人:上海松曉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區金昌路1858號2幢一層1493室
法定代表人:范偉偉
海關代碼:31079600G3
當事人于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委托寧波雨田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日本食品14批,申報商品編號為1905310000等。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為310920181099988872等。
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價格為31658586.27日本元。經核定,上述貨物計稅價格為人民幣1982634.19元,漏繳稅款人民幣350276.33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商業單證、海關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書面陳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
因走私進口的違法貨物已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追繳等值價款人民幣1371739.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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