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天津市西青區我愛我家百貨便利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區我愛我家百貨便利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武罰〔2021〕29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我愛我家百貨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11MA05LRQ72P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學畔馨園底商5號樓115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海換
聯系電話:136****9572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學畔馨園底商5號樓115
2021年4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貨架上陳列有“多菲角”巧克力味夾心起酥面包2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2月4日,保質期至2021年4月4日,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超過保質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面包予以扣押,并拍攝現場照片。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當事人銷售過期“太陽島”香辣醬(110g),5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當事人調料銷售區貨架上未發現上述“太陽島”香辣醬(110g)陳列。投訴人現場提供進貨票據和上述“太陽島”香辣醬產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5日,保質期12個月,現場經當事人確認,確系由當事人售出。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做出并案處理決定。
經調查,當事人2016年8月22日注冊,經營者為李海換,經營范圍日用百貨、食品、食用農產品(水果、蔬菜)、五金工具銷售;煙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7年1月10日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散裝熟食銷售);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
當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從天津市西青區王蘭莊農貿市場天津市西青區浩博糧油批發部進購“太陽島”香辣醬10袋,進貨價格1元/袋,銷售價格1.5元/袋,2021年5月19日銷售2袋。當事人自述消費者購買的“太陽島”香辣醬系當事人最后2袋,其余均系2020年銷售。當事人未能提供銷售記錄。因經調解,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舉報人所購2袋“太陽島”香辣醬,當事人未予退貨,舉報人作為法律訴訟證據自行保存,上述商品執法人員未予以扣押。本案貨值金額3元,違法所得1元。
當事人所售“多菲角”巧克力味夾心起酥面包,生產受委托方為北京曼可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為賓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凈含量75g/包,系賓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接配送,進貨價格為3.6元/包,銷售價格4.5元/包,當事人自述2021年4月19日供貨商賓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送貨到店,上述面包未銷售。貨值金額9元,無違法所得。
綜上,當事人貨值金額12元,違法所得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6月4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2021年4月19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事實。
3.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現場經營的情況。
4.2021年6月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事實。
5.2021年6月4日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2021年4月19日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共1頁,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事實。
6.2021年6月4日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2021年6月4日投訴人提供的購貨小票和產品照片4張,共2頁,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事實。
7. 2021年6月4日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資質各份,共5頁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說明情況,屬于《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多菲角”巧克力味夾心起酥面包2包;
2、沒收違法所得1元;
3、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6日
(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市場監管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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