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30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罰字[2021]010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罰字〔2021〕0100號
宜昌天鉆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詹劍華,聯系地址:宜昌市猇亭區猇亭大道146號(猇亭電商產業園)。
2021年7月14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翔威速運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粵ZAN82港貨車承載從文錦渡口岸出境,報關單:532020210200109509。7月 16日查驗異常,情況如下:第9項淮山實際出口394千克,第11項紅棗實際出口400千克,第14項杏仁實際出口480千克,第15項蓮子實際出口375千克,第18項芡實實際出口490千克,其余項未見異常。另查獲未申報貨物:海味1600千克、柚子皮200千克、話梅400千克。當事人出口海味等3項法定檢驗商品未向海關報檢,經核,涉案貨值為15520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陳述報告》、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33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08月23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