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據企查查,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民事判決書。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氣森林公司或原告)起訴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品習飲公司)、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豐公司,與尚品習飲公司并稱二被告)侵害商標權案一審判決公開。
案號(2020)京0105民初15005號顯示,元氣森林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該公司第25109248A號、第25109249A號、第30190888號、第30190889號“燃”文字商標(以下并稱涉案四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二被告在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首版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判令二被告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2823401元;4.判令二被告賠償元氣森林公司合理費用176599元(包括律師費150000元,財產保險服務費6000元,公證費13040元,打印費380元,住宿費1796元,交通費5383元)。
元氣森林公司稱,該公司為一家主要經營無糖飲品的互聯網創新型飲品公司,在飲料等商品類別上持有涉案四商標,經過多年宣傳推廣,該公司和涉案四商標均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二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使用“燃”字樣的飲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該公司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該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截圖來源:企查查
尚品習飲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委托韻豐公司生產,并由其進行銷售,其上使用的“禧燃”標識為該公司持有的第33305004號“禧燃keepeasy”注冊商標(以下簡稱被訴侵權商標),該公司使用該商標有正當權利基礎。涉案四商標注冊人是北京浩繁科技有限公司,元氣森林公司取得涉案四商標時間晚于被訴侵權商標注冊及使用日期。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和故意,被訴侵權商標與涉案四商標使用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被訴侵權商標與涉案四商標顯著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了“燃”字樣,根據使用的位置、方式,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效果,構成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產品與元氣森林公司使用涉案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系常見的快消型飲料類商品,其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類似,屬于類似商品。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發揮顯著識別作用的為“燃”文字,該標識與涉案四商標雖然并非完全一致,但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二者在字形、讀音上均十分近似,為近似商標。關于尚品習飲公司辯稱其使用的標識為“禧燃”一節,雖然尚品習飲公司稱其取得了被訴侵權商標的合法授權,但其在飲品包裝上突出使用的是“燃”標識,盡管有較小“禧”字樣,但其使用方式并非對被訴侵權商標的規范性使用,故尚品習飲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認可。經廣泛使用、宣傳、推廣,元氣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元氣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標有特定的聯系,造成混淆。因此,本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元氣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尚品習飲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委托生產企業,韻豐公司為受委托生產企業。由于元氣森林公司涉案四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韻豐公司在接受尚品習飲公司委托生產被訴侵權產品時應盡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但無證據證明其對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燃”標識進行合理審查。綜合考量現有證據,本院認定二被告共同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截圖來源:企查查
被告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5109248A號“燃”、第25109249A號“燃”、第30190888號“燃”、第30190889號“燃”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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