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晚會”,央視報道某門店安裝具備人臉識別功能攝像頭,一旦顧客進入門店,人臉信息就會被捕捉、記錄。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消保委也發現了一起售樓處違規收集人臉識別信息的案件。
【事件回顧】
2021年7月10日,有消費者向寧波市北侖區消保委投訴,稱寧波某樓盤的售樓處安裝了人臉識別功能,當事人認為該售樓處違規采集客戶信息,要求職能部門對售樓處這種行為進行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北侖區消保委同區市場監管局梅山辦事處迅速開展調查。經現場檢查,發現售樓案場有整套人臉識別系統物證,包括服務器(主機)、人臉抓拍機(攝像頭)、人臉認證機和軟件系統。
被訴方表示該套系統為安保系統,但是在現場執法中,執法人員發現該系統實際是采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于區分消費者來源渠道,便于與分銷商結傭,對自然到訪者客戶沒有人臉認證環節,且在采集使用前,并未明確告知業主上述信息采集具體用途。
對此,北侖區市場監管局已經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已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本案中,首先售樓處的人臉認證機采集人臉信息,通常僅針對分銷渠道的客戶,對自然到訪客戶通常沒有人臉認證環節,因此與安防無關。
其次,當事人采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目的在于準確區分消費者來源渠道,便于與分銷商結傭,實質是為了自身成本控制,與消費者利益無關,因此當事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并無必要。
再次,案場的告知不等于征求同意,參照《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35273-2020),收集個人敏感信息前,應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并應確保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礎上自主給出的、具體的、清晰明確的意愿表示。
最后,通常開發商難以完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開發商僅以“進入人臉識別區”告知提示難以說明其合法性。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形。
北侖區消保委提醒:商家違規收集人臉識別信息是犯法的,如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撥打12345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來源:北侖區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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