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2月17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布吉海關關于深圳市高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布關緝一普違字〔2021〕01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布吉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布關緝一普違字〔2021〕0108號
當事人:深圳市高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敏 海關編碼: 440316637E
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區麻布路1號寶盛工業區B區3B棟2、4樓
當事人于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上海、青島等口岸進口切片蔓越莓干等貨物運保費及雜費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計核,涉案報關單共61票,漏報運保費及雜費完稅價格為人民幣136.4443萬元,漏繳稅款人民幣75.7810萬元。
以上行為有海關稽查通知書、稽查結論、發票、支付憑證、查問筆錄、收取擔保憑證、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企業書面陳述報告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7.89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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