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年來,有些商家為了牟取利益、博取眼球,以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商品做起了廣告,消費國家機關的公信力,挑戰法律底線。
案情簡介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查見某商家在網站上銷售一款禮盒裝簽字筆,并在廣告宣傳頁面發布“公爵筆也一直被中國外交部選為國事簽約筆”的廣告語。
該商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的內容,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了“中國外交部”的國家機關形象,構成了發布禁止性廣告的違法行為。
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1.在我國,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做廣告,影響其公正、公平形象;同時對廣告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并對其他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
2.商家制作、發布商品廣告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于禁止性條款有足夠認識,禁止觸碰法律的底線。
消費者如果對廣告有疑惑,請及時聯系市場監管部門或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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