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網站刊登了該市2021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在未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了18條加油槍計控主板。依據相關規定,依法沒收該公司加油機6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8662365.07元;罰款1200元。
案例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執法中發現,呼和浩特市騰達加油站有限公司的部分加油槍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計量檢定、流量測量變換器調整輪鉛封被破壞。依據相關規定,依法沒收該公司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2039557.18元;罰款1000元。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呼和浩特市堯鳴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羊肉餃子餡中摻雜了豬肉和雞肉。經執法人員抽驗核查,原料餡內均摻雜了動物鴨源性成分。依據相關規定,沒收該公司牛、羊、豬肉餡水餃、餛飩共計7016袋;沒收原料碎肉、動物油脂和包餃子機器1臺;沒收違法所得120元;罰款100645元;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案例四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內蒙古明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香眠”固體飲料和“寧壓茶”固體飲料,宣傳有改善睡眠和穩定血壓等治療功效。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700000元。
案例五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中,通過抽樣檢驗,發現呼和浩特市金宏石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0#車用柴油“十六烷指數”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2618.8元;罰款16934.4元。
案例六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賽罕區小愛餐館在銷售活海鮮時,將撈蝦的水故意與竹節蝦一起上秤稱重;銷售珍寶蟹時秤盤不去重,將秤盤及撈螃蟹的水一起稱重。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餐館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0元。
案例七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橙心優選(成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其電商平臺上,宣傳“0.99元,搶秒殺”,但未標明限時秒殺的時間段、秒殺商品計量單位、秒殺商品限量數量,且在未取得相關認證證書的情況下,宣稱“本地現摘菠菜,農家有機種,農村無污染環境生長”“農村散養溜達雞”“精選鮮雞蛋,產地深圳市”(實際產地為河北省)。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0元。
案例八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內蒙古西龍王廟萬惠農副產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回民區萬惠市場水果大廳中,存放有進口香蕉2493件。經回民區疾控中心對該批次香蕉143份核酸采樣,顯示有9份樣品初篩呈陽性;進行復核后,仍有3份香蕉內包裝塑料袋表面涂抹物為陽性,4份單基因陽性。該公司未能嚴格履行貨物進場索證索票檢查義務;未履行進口食品進廠前的蒙冷鏈24小時報告制度等。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玉泉區龐潤福中西醫診所,從微信號名為“協力中藥直腸霧化13404803647”的趙紅紅個人處,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銷售的行為。至查獲時,已全部銷售完畢。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110000元。
案例十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成吉思汗大街與工農兵路交匯處“恒大翡翠華庭”營銷中心的LED顯示屏上,滾動播放“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呼和浩特分校距離恒大翡翠華庭1公里(5分鐘)”的廣告內容。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該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00000元。
案例十一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內蒙古踐客生涯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和聊天群里發布“快轉發!轉給身邊的高三學生家長!呼和浩特市某行政機關、某報社聯合內蒙古踐客生涯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兩個考點進行2021年高考考點服務工作。內蒙古踐客生涯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將派各中心優秀生涯咨詢師為考生家長進行高考志愿和生涯規劃一對一咨詢。”等信息。經查,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為冒用上述行政機關和報社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0000元。
案例十二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賽罕區華兆酒行在經營中,對銷售的酒類產品(茅臺系列)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依據相關規定,依法沒收該酒行違法所得900元;罰款3000元。
案例十三
2021年3月,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15轉來的消費投訴,投訴人稱在呼和浩特市舞翼舞蹈培訓有限責任公司為孩子報名參加舞蹈培訓。后由于該培訓機構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更換了教課老師,投訴人提出退還剩余學費。該培訓機構以投訴人已簽訂合同,且合同中明確寫有報名后不予退費、該培訓機構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等條款為由,拒絕給投訴人退還學費。經執法人員調解,該培訓機構認識到其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條款,遂一次性退還投訴人剩余學費3210元。依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來源:呼和浩特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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