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元旦春節期間打假專項行動期間,安徽池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上下聯動、重拳出擊,立案查處了一批侵權假冒、消費欺詐、抽檢不合格、計量作弊等違法案件,全力維護放心消費、誠實守信、競爭有序的節日市場環境,為人民群眾過一個歡樂、祥和的節日提供了堅強的保障。現將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米奇蛋糕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1月16日,池州市局執法人員對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米奇蛋糕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70盒標有“口子及圖”商標的白酒和60盒標有“年份原漿”商標的白酒,分別經該品牌權利人鑒定,上述白酒均系侵權商品,涉案金額11458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3月15日,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商標侵權商品130盒白酒、罰款34374元的行政處罰。
二、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省高生源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安徽省高生源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枸杞蜂蜜”經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樣檢測,霉菌計數項目(CFU/g:300)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枸杞蜂蜜”20瓶,銷售14瓶,涉案貨值金額500元,違法所得126.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2022年2月22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6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棗沃貿易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及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案
2022年1月11日至1月21日期間,池州市局陸續收到43份投訴舉報單,反映安徽棗沃貿易有限公司消費欺詐,只收錢不發貨。經初步核實,當事人登記的經營場所為其他公司辦公使用,登記的住所房屋產權人證實未向當事人提供或租賃經營場所。
經查明,2021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期間,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以獲利為目的,提供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實名認證手機號碼、銀行卡等個人材料給他人在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安徽棗沃貿易有限公司,在進行公司設立登記時,由代辦公司負責提供虛假的住所材料,并指導、協助完成公司網上提交登記材料;張某某提供設立登記時用于電子簽章的手機短信驗證碼,并最終完成了公司設立登記和開設對公賬戶。公司設立時,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知情、自愿,并將身份證、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及公司印章出借、轉讓給他人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并已造成一定社會影響。2022年3月14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案涉其他單位、個人的涉嫌違法情形,依法另案查處,并通報其他機關。
四、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池州市途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案
2021年10月29日,貴池區局接投訴線索,在檢查中發現“貴池區何先生餐飲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在“美團外賣”平臺上進行餐飲服務,而池州市途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此外賣平臺在池州市貴池區范圍內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經查,2021年9月23日,當事人與貴池區何先生餐飲店就入網提供餐飲服務一事簽訂了代理服務合同,并利用權限為該店在“美團外賣”平臺進行了賬號注冊。貴池區何先生餐飲店于2021年10月1日以“何先生牛肉面”的名義正式通過“美團外賣”平臺開展線上接單網絡餐飲服務,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經查實為10.2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01月26日,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29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池州市壹加生鮮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皖江分公司騙取消費者費用而未按約定提供商品和銷售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1年10月22日,貴池區局執法人員接消費者舉報,對池州市壹加生鮮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皖江分公司進行檢查,經現場調取當事人超市內監控錄像核實到,該消費者在當事人店內選購8條“小河魚”并讓當事人店內員工現場宰殺,當事人店內員工趁消費者購買其它商品時將其中一條活的“小河魚”調換成了另外一條死的“小河魚”,且死的“小河魚”肉眼明顯可以看出感官性狀異常,魚肉和魚刺已經分離。隨后,當事人將死魚代替活魚銷售給了消費者,并收取活魚的費用。經查,上述活的“小河魚”對外銷售價格為17.8元/kg,死的“小河魚”按活魚價格的8折對外銷售即銷售價格為14.24元/kg。因當事人在調換過程中未對調換的活魚和死魚分別進行稱重,故活魚和死魚的差價無法計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因兩種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對當事人銷售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2年1月19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池區精英寶貝母嬰用品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和超范圍經營保健食品案
2021年12月7日,貴池區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貴池區精英寶貝母嬰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食品貨架上擺放有“紐多利”、“仁和”系列相關的保健食品和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奶粉5罐待售。經查,當事人店內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不含有保健食品銷售許可事項;當事人購進上述奶粉時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的資質和奶粉的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格證明文件,未索取進貨票據。貨值金額共計700元,奶粉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2022年1月18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奶粉5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恒創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未辦理電梯安裝告知和安裝過程未經監督檢驗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10月12日,東至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徽恒創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安裝完成的22臺電梯未辦理安裝告知,且安裝過程均未經監督檢驗。該局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問題。2021年10月18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復查,發現上述問題逾期未改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2022年1月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馬田柴油加油點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案
2021年10月26日,東至縣局執法人員對東至縣馬田柴油加油點所售的0號VI車用柴油進行監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硫含量超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2021年10月26日抽檢當日當事人所售的車用柴油現場庫存量為2T,已全部售出,無剩余庫存,該批柴油成本價為7元/L,銷售價格為7.25元/L。涉案貨值金額為17262.25元,違法所得為595.25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2022年1月13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5.25元、罰款34524.5元的行政處罰。
九、石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石臺縣仁里鎮恒昌科大陽光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案
2021年11月23日,東至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產品經皖西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依據《GB17761-2018》檢驗,因鞍座長度以及后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寬度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從某公司訂購2輛某品牌 TDR2426Z型電動自行車,購進價為2285元/輛,零售價為3100元/輛,合計貨值金額6200元整。在檢驗機構尚未出檢驗結果前,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已將其中一輛退回生產廠家,未曾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2022年1月17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其作出罰款3100元的行政處罰。
十、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蓉城鎮春明糕點坊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12月29日,青陽縣局執法人員對青陽縣蓉城鎮春明糕點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加工場所內擺放的1袋“去殼葵花籽”、1袋“紅曲米”和1袋“新意500復配面包乳化澎松劑”均已超過保質期,并且已拆封使用,上述過期食品與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設置過期食品警示標識和不合格食品存放處。當事人銷售的“小米糖”使用了過期的“去殼葵花籽”。經核算,貨值金額為437.52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2022年2月25日,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以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安徽池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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