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月27日,王小姐與倫教某房產公司簽認《認購書》并支付購房定金3萬元。但之后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王小姐發現《補充協議》存在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霸王條款”,遂要求開發商修改合同或退回購房定金。
但開發商認為王小姐未按《認購書》約定日期簽訂正式合同、繳納首期款及辦理按揭手續,存在違約行為,遂對投訴人的三萬元定金作毀約、不退還處理。
接到王小姐投訴后,區市場監管局分別聽取了雙方意見,積極介入協調。區市場監管局調解人員認為《認購書》只是一種預約合同,消費者有權對商品房購買合同提出修改意見,開發商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應予采納,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則該格式條款無效,建議開發商退還消費者的三萬元定金。
經調解,雙方和解并簽訂《投訴調解書》,開發商退還王小姐三萬元。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一般情況下,開發商使用主管部門指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霸王條款”主要出現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中,建議消費者提前查閱補充協議后再確定是否簽訂認購書及交付定金,同時切勿相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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