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8月21日,經公證取證,原告某鎮陶瓷協會委托的寧波某法律咨詢有限公司雷某某來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某禮品屋,以普通消費者名義,支付100元購買花瓶一個,取得收據和名片各一張。該花瓶底部有四字標識“某鎮制”。被告海曙某商行提供證據證實,其所售花瓶系從義烏市某工藝禮品貿易行采購。經查義烏市某工藝品商行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以及經營者姓名均與前述進貨單所載一致。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海曙某商行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如果銷售者取得所售產品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符合交易習慣,則可推定其無主觀過錯。本案中,被告海曙某商行提交了其從第三方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進貨單和采購付款小票,符合正常市場交易規則,可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被告從該第三方購進。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雖成立,但不能改變其銷售侵權商品這一事實。原告基于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合理維權費用,被告仍應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典型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某鎮陶瓷協會作為商標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同時,銷售者也可以通過合法來源抗辯來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合理平衡善意銷售者與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商品流通,維護交易安全。市場上的銷售者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從正規合法渠道進貨,杜絕銷售侵權商品。同時,應要求貨品供給端開具正式發票并注意保留相應憑證。(來源:海曙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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