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聯(lián)華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違反了《價格法》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明,上海聯(lián)華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在其經營場所以明碼標價4.40元/袋對外銷售“烏江牌全型榨菜塊300G”,但當事人實際以5.80元/袋進行商品結算。
涉案期間,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商品28袋,故認定當事人多收價款為人民幣39.2元。另查明,本案案發(fā)后,當事人已自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故不再責令其改正。
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guī)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所指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本規(guī)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該局已于2022年5月8日發(fā)出滬市監(jiān)普責退〔2022〕072022000290號《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39.2元,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無法退還多收價款。
行政處罰信息還顯示,鑒于案發(fā)時疫情形勢較為嚴峻,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輿論影響以及社會危害,對當事人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39.2元并罰款5000元。
第三方信息顯示,上海聯(lián)華永昌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冊資本7500萬元,法定代表人董剛。其分店白玉店則于1999年10月成立,負責人為金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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