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曼凌宮(深圳)母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超范圍經營、經營過期食品、價格欺詐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深市監處罰〔2022〕稽104號顯示,該公司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2443元;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決定日期為: 2022年7月5日。處罰事由為:食品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罰款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同時對第一責任人處罰款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方信息顯示,曼凌宮(深圳)母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注冊資本4999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鐘華林。經營范圍包括母嬰產品的技術開發和銷售,童裝、日用品的銷售(以上均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及限制項目);母嬰服務;月子服務;護理服務;母嬰月子服務(含住宿、餐飲服務、母嬰月子生活信息咨詢、產后恢復及保健咨詢、產后形體修復咨詢服務、母嬰保健服務)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1月,該公司就因“食品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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