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樂鄰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反映,當事人在疫情期間所銷售部分商品價格較高。該局在核實當事人商品售價時,發現當事人通過網絡銷售的“金龍魚黃金比例食用植物調和油1:1:1”(1.8L)商品名稱標注為“金龍魚油”,未注明具體名稱。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 年5月11日,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4 月21日,當事人在“快團團”上上架銷售“金龍魚黃金比例食用植物調和油1:1:1”(1.8l)和“華龍農莊高筋麥芯粉”(5kg)。當事人上架的這兩款商品,在網絡銷售頁面上商品名稱僅標識為“金龍魚油”和“面粉”,未注明商品的具體名稱。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所指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經營者違法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 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的規定,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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