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碧波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被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萬元。

據悉,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碧波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2022年3月11日,該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2年1月19日,當事人為宣傳其“碧波庭內在按摩儀”產品,在其自營的微信公眾號“碧波庭BIBOTING”上自行設計制作并發布了含有“拒絕‘男炎’之隱”“前列腺增生狀態”“發病率”等內容的商品廣告,暗示消費者該產品具有治療前列腺增生的功能,但“碧波庭內在按摩儀”僅為普通商品,并非醫療器械。當事人為上述廣告的廣告主,因廣告內容由其自行設計、制作并在自營網絡渠道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被查獲后,當事人立即自行下架了上述廣告。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時間較短,且積極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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