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佳靈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7萬元。

滬市監徐處〔2022〕042021001697號顯示,經查:2021年11月1日起至案發,當事人上海佳靈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情況下,在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251號-1臨以“六本木酒場”為店名,對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銷售三文魚刺身、甜蝦刺身等生食類食品供顧客食用。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憑證,查實的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3927元。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3927元,罰款7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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