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悉,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奉城鎮奉勉路99號的上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查見1臺在用曳引驅動載貨電梯,電梯轎廂內張貼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載明“使用單位:上海****有限公司,設備代碼:32103101202011020024,下次檢驗日期:2023年2月,維保單位: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無法出示維保單位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電梯開展的半年度自檢報告。
經初步調查,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至少每6個月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該局于2022 年7月13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承接各類電梯(包括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曳引驅動乘客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雜物電梯和液壓驅動電梯)維護保養的經營企業。2022年1月,當事人與上海****有限公司簽訂《電梯保養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為上海****有限公司提供電梯維保服務。合同涉及電梯位于上海****有限公司廠房東側,型號:THJ,電梯轎廂內張貼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載明“設備品種:曳引式載貨電梯,設備代碼32103101202011020024,下次檢驗日期:2023年2月,維保單位: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上海市奉城鎮奉勉路99號的上海****有限公司開展特種設備監察時發現,上述電梯的維保單位上海奉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使用單位至少每6 個月開展自行檢查,也未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對涉案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自檢報告。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本案當事人作為電梯維保單位,未按照規定至少每6 個月對維保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八)至少每6個月對電梯進行1 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保的違法行為。
根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作減輕處罰如下: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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