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反映,崇川區某農貿市場內光雞攤位銷售雞肉時,價格30元/公斤,稱重0.58公斤,應該收取17.4元。但當事人按“0.30”在電子秤輸入單價,金額顯示“0.18”,小數點后第三位自動進位。當事人按18元收款,多收0.6元。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同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另一農貿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市場內鹵菜攤位銷售單價為170元/千克的牛肉時,在電子秤輸入單價“1.70”,利用電子秤“縮位進價”,在實際售價外加價0.30元出售商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結算時,為了圖方便進行“四舍五入”:在“四舍”時,抹除了零頭,給予消費者優惠;但“五入”時,不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多收了相應費用,進行“反向抹零”,則屬于違法行為。“反向抹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法者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來源:南通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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