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22年12月1日消息,滁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
一、南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滁州某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執行國家電價案
2022年5月18日,南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滁州某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制定電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15日,南譙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收取的滁州某海農機大市場轉供電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未執行國家降價規定、違規收取每度電加價0.1元的人工費用,共計多收取滁州市某海農機大市場業主的轉供電電費合計332525元。2022年4月8日,當事人向滁州市南譙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關于退還電費的情況說明”,已全部退還多收的電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南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長市姚某油坊生產銷售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10月26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長市姚某油坊生產銷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沒款508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2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的散稱菜籽油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散稱菜籽油中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共生產散稱菜籽油40kg,售價為22元/kg,貨值金額880元,已經全部售出,違法所得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案
2022年10月31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張某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經檢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1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明光市澗溪鎮魯山街道張某經營的糧食收購點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使用的一臺SCS-30型地磅未經定期檢驗,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定。2022年10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地磅仍未檢定。當事人在被告知停止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地磅情況下,不顧整改要求和提醒,仍然使用上述地磅。至檢查當日,當事人未能提供檢定證書,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來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26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張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8月30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夫妻保健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經對舉報人購買的兩種商品送檢,檢驗結論顯示兩種商品均含有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9月22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店鋪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16種相關商品,共計900余粒,涉案金額約15856元。并立即取樣送檢,檢驗結論顯示上述商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經來安縣市場監管局調解,當事人已退還投訴舉報人貨款2000元,并賠付了7倍貨款14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來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五、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11月11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進行查處,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9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在當事人的餐廳后廚操作臺發現有涪陵榨菜2袋、王致和臭豆腐7瓶、王守義十三香1袋、海天錦上鮮排骨醬1瓶、李錦記錦珍海鮮醬1桶,上述5個品種的食品原料均已超過保質期(部分食品原料已拆封)。且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購進票據及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經營食品及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全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東某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2年8月18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東某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14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定遠碧桂園翰林苑項目部食堂,涉嫌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行為。經查,當事人為解決施工人員及管理人員的生活問題,籌建了定遠碧桂園翰林苑項目部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于2022年6月10日開始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行為。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無證經營5天,非法經營額為40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定遠縣某山泉純凈水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飲用水案
2022年11月18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定遠縣某山泉純凈水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飲用水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沒款1003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9日,按照2022年總局抽檢計劃,抽檢機構依法對當事人2022年8月1日生產的大珠山泉包裝飲用水(規格為15升/桶)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包裝飲用水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申請。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共生產上述包裝飲用水50桶,然后以每桶2.5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時止,上述包裝飲用水已全部售出,涉案貨值金額為125元,獲違法所得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叉車案
2022年10月31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叉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5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場地內正在使用的3輛叉車存在超期未檢行為。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檢的叉車,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鳳陽縣某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鳊魚案
2022年10月24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鳳陽縣某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鳊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沒款8029.7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6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抽檢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2022年9月1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當事人銷售的鳊魚中的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當場表示認可該檢測報告,不提出復檢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鳳陽縣府城某水電材料經營部銷售侵權商品案
2022年10月11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府城某水電材料經營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16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安排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部發現帶有“PHILIPS”標識的100W投光燈165個。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并出具鑒定書確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為商標侵權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從上門推銷人員的手中訂購了上述產品165個,8月初到貨,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商信息。截至被查獲,當事人尚未售出上述產品,貨值共231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張某飯店虛假宣傳梅魚產地案
2022年10月31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明光市張某飯店虛假宣傳梅魚產地的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7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店堂大廳內張貼有一張標語為“野生梅魚 30元/斤”的宣傳廣告。經查實,當事人店內廣告中所宣傳的野生梅魚并非真實野生梅魚,是當事人從明光市澗溪農貿市場購進,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梅魚產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長市某鑫氣體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2年10月31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長市某鑫氣體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17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接上級案件交辦線索,當事人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過程中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數與實際充裝瓶數不符,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2022年8月17日當事人的充裝前后檢查數為86瓶,實際充裝數為90瓶,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數與實際充裝數相差4瓶。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進行整改。8月25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積極整改,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充裝記錄,并提交了整改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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