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浙江省平湖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條線圍繞民生熱點問題,切合群眾關注焦點,深入開展各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已辦結各類案件912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刑案件24件。
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
有效遏制違法現象多發勢頭
著力化解和防范市場風險
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當湖所查處某酒吧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2年07月21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當湖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某酒吧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美 團網店自2021年10月開始上架“動力火車”套餐進行團購銷售,網頁上宣傳“套餐分類 啤酒+小食 酒水品牌 動力火車 酒水數量48支小食果盤128,1份1280元團購價680元”的內容,而當事人線下實體店內該消費套餐的價格一直為880元。當事人網店共銷售該款套餐18份,非法經營額12240元,違法所得741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執法人員根據線索,線上線下全面核查,審查被投訴人的美 團網店是否涉嫌其他違法行為,在對該套餐價格審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最終挖掘“價格欺詐”案。當事人虛構原價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02
當湖所查處某服飾有限公司使用與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頁面近似的設計,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案
【案情簡介】
2022年04月22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平湖市某公司舉報當事人未經其授權,擅自在2家拼 多 多店鋪中,使用其原創首發的商品主圖、商品詳情頁,以低價格售賣貨不對版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并獲取不正當利益。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專賣店內銷售商品,從網上盜用了平湖市某公司的原創圖片并分別添加了“南極人官方專賣店”、“白鴨絨中長款帽子可拆卸”字樣,進行宣傳銷售。至2022年4月28日被本局查獲并將涉案圖片下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當事人使用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頁面設計宣傳自己的商品,不僅侵犯了被盜用者的設計,同時對消費者選擇商品造成干擾,擾亂了市場,這是自《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公布以來,當湖所首個辦理的使用與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頁面近似的設計類型案件。
03
曹橋所查處要某生產、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柴油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根據移交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明,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當事人從市場購入工業白油和染料后,在其租賃的場所內將染料添加至工業白油中染色后冒充柴油進行銷售。染色后的工業白油(假冒柴油)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中0號車用柴油(VI)的技術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查實,當事人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柴油產品貨值金額為76633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平湖市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銷售,并作如下處罰:處罰款人民幣80000元整。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生產、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成品油案。無合法來源成品油;制假、售假成品油;非法加油等違法現象一直是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重點。本案的查處,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和守法經營者的權益,有利于促進成品油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04
廣陳所查處屠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羽絨服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9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屠某的服裝倉庫進行檢查,在該地址三個庫房分別發現的標注
等商標標識的長款連帽羽絨服共2678件,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授權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服裝進行扣押。經斐樂體育有限公司鑒定出具的鑒定書,上述成品羽絨服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認證涉案羽絨服的貨值金額為3079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已經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案件分析】
當事人明知所售庫存羽絨服含有“斐樂”
等商標標識,仍欲從中牟利行為,不但損害了“斐樂”知名品牌的聲譽,更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懲處,對于本地羽絨服裝生產基地、服裝市場各類生產經營者是一則相當典型的警示案例。
05
新埭分局查處某家用電器店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9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新埭分局依據新埭社區上報會同新埭鎮疫情防控辦就疫情防控情況至平湖市某家用電器店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店內隨處張貼宣傳電位治療儀和健康儀具有改善血壓、血脂、血粘、血糖,改善腦部供養供血等功能,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件分析】
該案屬于涉老領域的典型案例,當事人假借健康咨詢講座、免費義診等方式推銷“保健”產品,虛假宣傳誤導老年消費者,嚴重侵害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6
新倉分局查處某公司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第三方風險評估單位反饋線索,查實某公司生產黑糖糖漿時,添加焦糖色(亞硫酸銨法)食品添加劑,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上述焦糖色不得添加在調味糖漿中。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處罰如下:1.沒收7500千克黑糖糖漿半成品;2、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件分析】
該公司生產的黑糖糖漿被用于生產奶茶產品,而奶茶日漸成為廣大消費者,特別是青少年消費群體喜愛的飲品,違法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危害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對此類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07
經開分局查處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肉牛舌案
【案情簡介】
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移交線索于2022年2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經查明,當事人受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加工牛肉、牛舌冷凍制品,經檢測,分別有一個批次的牛肉和牛舌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涉案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22307元,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也未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委托方的相關線索已移送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相關不合格食品已召回銷毀。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2022年7月25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本案是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深入挖掘案源查辦的一起罰款六十萬元的大要案,維護了本地食品安全大局穩定。同時,本案中江蘇、浙江、上海三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充分協作,是長三角聯動執法的典范。
08
獨山港分局查處崔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羽絨服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0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獨山港分局依法對崔某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有“MONCLER+公雞圖形”商標標識連帽羽絨服成品、半成品及面輔料。當事人崔某無法提供上述品牌服裝的商標注冊證及授權委托等相關文件。經上海銳濱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鑒定,上述服裝為侵犯注冊商標“MONCLER+公雞圖形”的侵權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獨山港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羽絨服;2、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件分析】
當事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不但損害了“MONCLER”作為知名品牌的市場聲譽,傷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利益,更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9
林埭所查處殷某使用報廢特種設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31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林埭所對殷某經營的平湖市某機械設備修理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用設備代碼為51103304822012070003的叉車一臺,經掃碼特種設備在線二維碼查詢,該叉車為報廢設備。經查,當事人從平湖某公司以回收報廢設備的形式購買涉案報廢叉車,并在網上自行購買其他配件對涉案報廢叉車進行修理。修理完成后,當事人委托他人駕駛上述叉車作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件分析】
當事人使用報廢特種設備,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林埭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應用特種設備在線系統,第一時間固定、掌握關鍵證據,及時對案件進行查處。
10
行政執法隊查處某公司利用網絡直播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6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違法線索查實,當事人在抖音平臺開設直播間,該直播間主播多次使用“原價459元/件,只有今天才有(89.9元/件)這個價格,之前沒有過,之后也不會有”、“一分鐘之后下架恢復459”等類似話術來誘導消費者購買羽絨服,在該款羽絨服商品頁面標注“秒殺中”“89.9元起 原價459”“距離結束還有*時*分*秒”等內容。據查,該款羽絨服的實際最高銷售價格為279.9元/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決定。
【案件分析】
“虛構原價”屬于價格欺詐的一種行為,讓消費者誤以為得到了實惠從而沖動下單,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依法予以懲處。商家在進行直播帶貨宣傳時,不能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還應實事求是。
11
行政執法隊查處某電子產品店侵犯蘋果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8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隊依法對平湖市某電子產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店內裝潢使用“
”注冊商標圖案的標識,并在店內查獲標有上述圖案標識的內置鋰電池組37個。經查,當事人從上海市場進購上述內置鋰電池組46個,通過給客戶提供手機維修,更換手機電池的方式銷售上述內置鋰電池組,銷售價格100元或200元每個。上述內置鋰電池組經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蘋果公司蘋果注冊商標(商標標識:
)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及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當事人擅自使用蘋果注冊商標圖案的標識和銷售假冒的蘋果手機電池,既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手機使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應依法予以懲處。消費者購買蘋果商品時應認準蘋果公司正規授權經銷商和售后服務商。
12
行政執法隊查處某美容館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網絡廣告檢查時,發現平湖市某美容館的美容保健服務廣告中出現了“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顯治療效果”等字樣,而當事人并非醫療機構、藥店或者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經查,今年9月起,當事人在其抖音賬號上發布廣告,宣傳其經營的鹽浴服務項目“是呼吸系統鹽巖氣溶膠療法,對鼻炎、咽炎、哮喘、呼吸道、肺部疾病有明顯治療效果”。但該種說法無任何科學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件分析】
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的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將使消費者誤以為相關產品或服務具有疾病治療的功能,從而造成消費者對相關產品和服務形成錯誤的認知,在使用了相關產品和服務后可能使消費者延誤病情或加重病情,對消費者生命和身體健康構成威脅。因此,商家應當在廣告宣傳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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