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近日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超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消費者于2022年12月22日下單購買了北京超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指壓式脈搏血氧儀,該產品于12月26日裝車發貨,消費者于12月27日收到該產品,產品的生產日期顯示為12月27日。執法人員采取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的方式,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生產的指壓式脈搏血氧儀,生產日期錯貼為2022年12月27日。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及產品批次檢驗記錄均為合格。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查詢相關法律條文顯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器械應當有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應當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確保真實、準確。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超思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注冊資本66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錢曉侖。經營法為包括技術開發;預防保健服務(不含診療活動);銷售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建筑材料、電子產品、化妝品、日用雜貨、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及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生產醫療器械Ⅱ、Ⅲ類(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銷售醫療器械Ⅱ、Ⅲ類(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
第三方平臺天眼查信息還顯示,該公司涉及多起法律訴訟,案由分別為合同糾紛、勞動爭議、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等。此外,該公司早前曾因“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石景山區消防救援支隊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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