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晉市監處罰〔 2023〕 12-17號),涉及晉江市英林鎮許家飲食店。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市監處罰〔2023 〕12-17號
當事人:晉江市英林鎮許家飲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50582MA317K3H4J
住所:晉江市英林鎮英林村龍英路***
經營者:許澤饗;身份證號:******************;住址:***********
2022年11月14日,本局英林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晉江市英林鎮許家飲食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店廚房垃圾桶未加蓋,冰箱生、熟食混放,原材料倉庫垃圾隨意堆放。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經營。2022年11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發現該店廚房垃圾桶未加蓋,冰箱生、熟食混放,原材料倉庫垃圾隨意堆放。經核實該店于2020年12月因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被本局給予警告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2023年2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晉市監罰告〔2023〕12-1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廚房垃圾桶未加蓋,冰箱生、熟食混放,原材料倉庫垃圾隨意堆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屬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5從輕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5000元。
上述款項合計人民幣伍仟元整,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晉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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