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晉市監處罰〔2023〕12-22號),涉及泉州市讓家和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市監處罰〔2023〕12-22號
當事人:泉州市讓家和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MA34JPYA6P
經營場所: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福建省英林鎮英林村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陳冬梅。
2022年12月16日,本局英林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對晉江市英林鎮英林村新綜合市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泉州市讓家和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有從事網絡食品銷售經營活動,現場依法用手機登錄商家在“美 團”平臺登記的網店頁面“英林優選”,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頁面公示的營業執照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且當事人銷售預包裝食品,未上傳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英林鎮英林村新綜合市場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活動,現場能提供營業執照,無法提供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憑證,同時檢查中發現其實際經營場所(英林鎮英林村新綜合市場)與營業執照登記住所(英林鎮英林村民生路134號)不一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及網頁截圖。
2023年2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晉市監罰告〔2023〕12-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及時在進行交易的第三方平臺公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信息和未上傳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未進行備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經營場所變更未及時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屬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電子商務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DS-1從輕情節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理如下:
一、對在進行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未公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未上傳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行為,責令當事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改正,并處以罰款300元;
二、對未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三、對當事人未依照規定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的行為,責令改正。
上述款項合計人民幣叁佰元整,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晉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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