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游客舉報,因旅游者不想去購物場所,被導游要求補交200元/人的不進店補助費。經查,黃山某旅行社接受外地旅行社委托,為15名旅游者的“黃山五日游”提供接待業務,地接價格為680元/人,實際接待成本價格為729元/人,明顯高于地接價格。在旅游行程中,因旅游者拒絕進購物店,帶團導游向旅游者額外收取每人100元“不進店補助費”。
【處理結果】
該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提供旅游服務,并在游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不進店補助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將收取的“不進店補助費”退還游客,并給予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人周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導游汪某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合理低價游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二是存在“誘騙旅游者”行為;三是“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本案中,該旅行社的地接價格為680元/人,實際接待成本價格為729元/人,明顯高于地接價格,構成“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的要素。《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 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本案中地接社以“不合理的低價”向組團社進行報價,用以吸引旅游者報名參團,地接社與組團社的行程確認件以及組團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中亦未標明無不進店需交納補助費的條款,但在團隊行程過程中當旅游者提出不想進購物店時,地接社為了彌補自身損失,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求旅游者交納“補助費”,構成“誘騙旅游者”行為。地接社收取了游客100元/人的“不進店補助費”,滿足了“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要素。
【案例啟示】
不法分子抓住部分旅游者貪便宜、圖小惠的心理,借助不正常、不合理的超低價招徠游客,然后安排大量購物和自費項目,在旅游行程中與購物店勾結,欺騙、誘導甚至強迫游客購買玉石、珠寶、藥材等價格難估或質次價高的商品,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如不進店,影響其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然要收取游客相應的“補助”。這既影響到游客的旅行體驗、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旅游市場秩序。旅游者參團旅游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旅行社,并簽訂規范旅游合同,切莫追求“低價游”,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參加旅游行程中的購物時,要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不要輕信導購“洗腦式”宣傳。對于在旅游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情形,要保存證據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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