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3月29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中罰字〔2023〕18號),涉及天津歐諾口腔門診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廣告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中罰字〔2023〕18號
當事人:天津歐諾口腔門診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1MABRCRE0X8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紫陽道55號
法定代表人:邢曉林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2022年12月21日,執法人員接舉報,反映當事人涉嫌在第三方網站上發布違法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建議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美 團平臺(網址www.m e i t u a n.com)的店鋪“歐諾口腔.數字化正畸.綜合治療中心”中對于產品“根管治療”標題及詳情一欄中,宣傳廣告內容為“解決牙髓炎癥.后磨牙根管治療”的內容。上述內容涉嫌違法,執法人員對上述情況予以記錄。經報局領導同意于2023年1月3日批準立案。
經查,2022年12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及美 團平臺(網址www.m e i t u a n.com)中當事人的店鋪“歐諾口腔.數字化正畸.綜合治療中心”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美 團店鋪中發現對于產品“根管治療”的標題及詳情一欄中,宣傳廣告內容為“解決牙髓炎癥.后磨牙根管治療”的內容。當事人提供了注冊在其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在其美 團店鋪中所銷售的服務“根管治療”為醫療服務,對銷售的服務“根管治療”中所做的“解決牙髓炎癥.后磨牙根管治療”等廣告宣傳內容為醫療廣告。
2022.12.26日經詢問當事人,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廣告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上述廣告由當事人自己制作,在美 團平臺宣傳的廣告費用為9400元/年。當事人得知宣傳用語涉嫌違法后立即對發布的內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經下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2年12月26日對當事人進行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廣告的事實;
證據二:2022年12月26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廣告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的核準情況及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證據四: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執法人員2022年12月26日在當事人美 團平臺店鋪截圖的照片共1張,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廣告的事實;
證據五:經當事人蓋章確認,當事人提供的廣告費用明細一張,證明當事人所宣傳廣告的廣告費用。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已告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在醫療廣告中發布“解決牙髓炎癥.后磨牙根管治療”的廣告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條第一款“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醫療廣告的行為。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認錯態度誠懇,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相關的材料,積極消除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建議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撤銷違法宣傳的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9400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 3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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