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樂宜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京興市監處罰〔2023〕1259號顯示,北京樂宜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存在在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成分等信息的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該公司宣傳上述廣告的廣告費用420元。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對該公司罰款1260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本網查詢天眼查平臺發現,該公司近年來多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被處罰。2022年7月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500元。處罰事由:當事人在其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的名稱為“樂宜康食品專營店”的網店開展活動,將其銷售的“與菌共舞固體飲料”,在其宣傳頁面上有“便秘脹氣腹瀉黃疸”的字樣,但其銷售的與菌共舞固體飲料屬于食品。當事人的廣告費用共計500元。
2021年1月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00.19元。處罰事由: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樂宜康食品專營店銷售猴頭菇黑蒜乳酸菌堅實型壓片糖果時含有“清腸道”“排宿便”“調理腸胃助消化”的宣傳用語,但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并非醫療用品同時無證據證明上述商品具有“清腸道”“排宿便”“調理腸胃助消化”的功效。當事人的廣告費用共計66.73元。
此外,2019年和2018年也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被處罰。罰款金額分別為542.06元和343.24元。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樂宜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鄒邵香。經營范圍包括網上零售針紡織品、服裝、化妝品、建筑材料、機械設備、五金(不含電動自行車)、電子產品;銷售文化用品、體育用品、珠寶首飾、醫療器械(I類、II類);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技術服務;家政服務;健康管理(須經審批的診療活動除外);銷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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