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嘉立墩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銷售侵權商品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據悉,今年2月23日,當事人于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7號院1號樓2層2125處經營的店鋪內銷售的蔻衣CHLOE品牌眼鏡10個、華倫天奴VALENTINO品牌眼鏡34個、蕭邦CHOPARD品牌眼鏡5個、卡地亞CARTIER品牌眼鏡12個、萬寶龍MONTBLANC品牌眼鏡23個、香奈兒CHANEL品牌眼鏡85個、寶格麗BVLGARI品牌眼鏡13個、繆繆MIU MIU品牌眼鏡45個、普拉達PRADA品牌眼鏡78個,銷售價格為10元/個。當事人無上述品牌授權協議及商標注冊證等材料。
經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眼鏡侵犯了注冊商標CHLOE(商標注冊號:522047號)、VALENTINO(商標注冊號:1209447號)、CHOPARD(商標注冊號:G572660A號)、CARTIER(商標注冊號:202392號)、MONTBLANC(商標注冊號:G670350)、MONTBLANC圖形商標(商標注冊號:29488168號)、CHANEL(商標注冊號:G1190042號)、CHANEL圖形商標(商標注冊號:G1189929號)、BVLGARI(商標注冊號:330 101號)、MIUMIU圖形商標(商標注冊號:G686197號)、PRADA(商標注冊號:1159269號)的商標專用權,上述產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至檢查時止,當事人未售出上述侵權商品。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為3050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罰款76000元,并沒收侵權商品。
本網查詢天眼查平臺發現,該企業早年同樣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被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罰款5000元并沒收侵權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嘉立墩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銷售日用品;貨物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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