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15日,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泰合興業商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興市監處罰〔2023〕1321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興市監處罰〔2023〕1321號 |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泰合興業商貿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15MA04EAWT5N |
| 工商注冊號 | 110115031732646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玲梅 |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 |
| 違法事實 |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元; | |
| 罰款金額(萬元) | 0.5 |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15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5-15 |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15 |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備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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