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江蘇省泰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藥品領域“靂劍2023”專項行動,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圍繞“防范風險、查辦案件、提升能力”,聚焦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兩品一械”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近日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銷售假藥案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聯合姜堰公安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保健品”店進行檢查,發現有8瓶“持久猛男”及1盒“精品”偉哥,當事人將上述產品隱匿于牛奶盒中置于貨架最里側。經檢驗,均檢出西地那非,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09030》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犯罪,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2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村衛生室銷售過期藥品案
2023年6月26日,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村衛生室藥房內在售藥品貨架上有1盒藥品(參松養心膠囊,有效期至2023/05),現場檢查時已超過有效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涉案藥品參松養心膠囊為劣藥。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日常檢查中,在某醫院治療室內的材料柜中發現藥品注射用法莫替丁,當事人未能提供該藥品的購進票據和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材料,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案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提供的線索,對當事人展開現場檢查。當事人銷售的醫療器械“脈沖指尖血氧儀”標簽上無醫療器械注冊人等信息。經查,由于生產單位誤將出口產品的包裝用在了內銷產品上,導致該批次產品的標簽不符合相關規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陵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網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案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興化市臨城街道開發區紅星路恒興科創小鎮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網上平臺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經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涉案的化妝品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品質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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