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偽造“廣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名稱,仿冒生產銷售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石膏線產品,其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萬元,并沒收被查扣的涉案產品,同時,查處了銷售仿冒產品的個體經銷商張某明,對其處以2000元罰款。
3月27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舉報稱,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以“廣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名義,生產、銷售與該公司極其相似的石膏線產品,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調查顯示,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產品外包裝上印制有“廣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字樣,實際是一個偽造的公司名稱,只比舉報人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少了一個“華”字,“傍名牌”用意十分明顯,讓人誤以為是舉報人的產品或者與舉報人存在特定聯系。

經查,舉報人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注冊的石膏板、石膏線產品商標被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納入了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公司名稱及“穗華”石膏線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因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生產記錄,無法確定其產品的生產數量,其庫存產品貨值金額為23007.6元,因此,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其違法經營額為23007.6元。
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產品包裝上印制有企業名稱、域名、商標、商品名稱等信息,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產品包裝上也印制了類似信息,二者的商標也存在近似之處,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知。
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認定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違法行為。同時,“廣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公司,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產品外包裝上印制有偽造的廠名,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構成偽造廠名的違法行為。近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為了避免消費者購買到仿冒產品,執法人員順藤摸瓜,及時查處了轄區內經營上述產品的個體經銷商張某明。今年4月,張某明從重慶豐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購進一批“金穗”石膏線,未按規定查驗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票據。購進后,經銷商明知上述“金穗”石膏線與廣州金穗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穗華”石膏線外包裝相似度高,仍在其經營現場存放并對外銷售,其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商品的違法行為。近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對張某明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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