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深入貫徹落實遼寧省委、省政府關于城鎮燃氣安全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持續推進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關企業及負責人依法履責意識,遼寧省市場監管局公布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第二批(共5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錦州市勝隆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汽車加氣站無證從事充裝氣瓶案
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移送案件線索,對錦州市勝隆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汽車加氣站進行線索核查時,發現該企業未辦理車用氣瓶充裝許可證從事充裝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的規定。2023年5月15日,錦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12.925萬元(罰款1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9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鞍山市鑫陽液化氣有限公司未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案
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對鞍山市鑫陽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無法提供2只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規定。2023年7月12日,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東港市前陽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東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移送案件線索,對東港市前陽液化氣站進行線索核查時,發現該企業對充裝的2只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氣瓶未能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2023年5月23日,東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朝陽坤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從事充裝氣瓶案
朝陽市龍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群眾舉報,對朝陽坤源燃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未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情況下擅自對氣瓶進行充裝,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8.4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5)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以及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充裝的氣瓶”的技術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規定。2023年3月10日,朝陽市龍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大連燃氣分公司燃氣壓力管道未經定期檢驗案
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移送案件線索,對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大連燃氣分公司進行線索核查時,發現該企業在用燃氣壓力管道未經定期檢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2023年2月12日,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管道,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遼寧市場監管)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