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年第23期網絡銷售專項監測報告》。《報告》顯示,為進一步加強燃氣器具網絡銷售監管,從9月11日至27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全市轄區內各平臺企業及其他經營者開展2023年燃氣器具網絡專項監測,涉及發貨地為南寧市的電子商務經營者7155個次、商品鏈接12914條次,共排查出涉嫌違法違規信息25條。
本次專項監測對象涉及主流電商平臺的南寧市網絡經營者,以及南寧的交易類網站、ICP備案網站、公眾號、小程序等平臺;監測范圍以網售燃氣灶、燃氣熱水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可燃氣體報警器、液化石油氣瓶等網絡經營者為重點,圍繞摸清主體、研判線索、核查處置的步驟,重點對燃氣器具、氣瓶等網絡經營者主體信息公示情況、廣告宣傳內容、價格違法等行為進行風險隱患排查。
本次專項監測違法違規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網售燃氣器具經營者未公示相關證照、燃氣器具相關產品信息標識不規范、銷售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銷售3C認證信息異常的燃氣器具、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家用燃氣器具、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家用燃氣器具或可燃氣體報警器、銷售液化石油氣瓶等。據數據顯示,本次監測共發現涉嫌違法違規信息25條,其中涉及燃氣器具信息標識不規范13條,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家用燃氣器具4條,網絡銷售液化石油氣瓶4條,銷售3C認證信息異常的燃氣器具3條,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可燃氣體報警器1條。違法違規信息主要集中在小程序(15條)、淘 寶 網(6條)、微商城(2條)、抖音(1條)等平臺。
下一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將對涉嫌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核查,根據違法違規行為表現情節,依法采取責令改正、行政指導、立案等方式,規范網絡銷售燃氣器具、燃氣氣瓶經營行為,著力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守牢質量燃氣安全底線;督促平臺落實主體責任,對入駐平臺銷售燃氣器具、燃氣氣瓶的經營者嚴格把好審核關,提高守法經營意識。
案例一:銷售3C認證異常的燃氣器具
廣西南寧市XX電器有限公司在淘 寶 網的網店“XX品牌企業店”銷售的“家用燃氣單爐 B06節能聚火 高效環保易清洗”公示的3C認證編號為2011*******03396,在國家官網上查詢其產品名稱應為抽油煙機,且3C認證編號已撤銷。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二: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
南寧市XX家電經營部在小程序“XX家電批發部”銷售的“紅霖/HL-A20”疑似符合南寧市興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書相關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未設有熄火保護裝置。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銷售無濃度顯示功能的燃氣報警器
廣西XX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在淘 寶 網的網店“XX消防”銷售的“燃氣報警器天然氣煤氣液化氣鋼瓶自動斷閥餐飲飯店可燃氣體探測器”不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無顯示濃度功能。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網絡銷售石油液化氣瓶
XX燃氣有限公司在小程序“XX燃氣”銷售的“煤氣瓶15KG(家庭版)”“煤氣瓶5KG(戶外活動備用版)”為石油液化氣瓶,如普通消費者購買了氣瓶不能辦理使用登記,屬于非法氣瓶,不符合國家標準。
依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第8章8.4條第(5)項明確規定“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何正君 林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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