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已經是秋天了
但暑假期間
游泳糾紛頻發
揚州市消協就處理了幾起
這樣的消費糾紛
為了避免來年暑假再發生類似情況
特整理了兩篇維權案例
希望以此提醒其他消費者
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1:游泳館游泳后
眼睛發炎誰的錯?
去游泳館游了個泳,結果幾次后,眼睛發炎了!找游泳館,要求退款并賠償醫藥費,對方卻要他提供醫院證明,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最后,消費者無奈求助市消協,在消協介入下,矛盾解決。
劉先生說,8月中旬,他花1560元報名(有截圖)參加了一個五人組的游泳培訓班。上了三次課后,他發現了不對勁。“每次上課之后,眼睛那就發癢,后來實在受不了了,就去了趟醫院,醫生診斷為眼部細菌感染、結膜炎。”劉先生說,他以前從來沒有眼睛發炎過,懷疑是泳池的水質有問題。于是,他找到游泳館,提出了退款及賠償醫療費157元等訴求,但遭到了工作人員的拒絕。
受理這一投訴后,劉先生向消協工作人員提供了就診記錄以及當時報名參加培訓班的付款記錄。劉先生稱現在對方要求自己拿出發票,以及證明自己的炎癥系水質問題所致的報告,否則不予退款及賠償。消協工作人員電話聯系了被訴游泳館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辯解稱,如果水質有問題,那來游泳館游泳的人都要遭殃,可現在只有劉先生反映眼睛發炎。在他看來,眼睛發炎的病因很多,怎么就能說是水質問題導致的呢?消費者目前證據不足,需要提供相關報告。退一萬步講,就算現在他同意消費者的退款訴求,可消費者還必須要提供當時繳費的票據,這個是需要回收銷毀的。
其實,在消協工作人員和游泳館溝通過程中,能感覺出來,對方還是想解決糾紛的,現在只要消費者能提供當時繳費發票,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可就在調解員聯系劉先生后,對方卻激動不已:“哪有什么票據啊?他們當時根本就沒給我,現在拿這個來卡我,真是太過分了!”據劉先生反映,醫生也不會開具眼睛發炎系游泳導致這種報告,商家此舉就是為難人。
了解情況后,調解員認為,根據《消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候,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結合這起糾紛,消費者雖然就醫,但經營者對此還是提出質疑。調解員認為,從常識性角度出發,醫院確實無法出具類似的報告給消費者或游泳館;同時,經營者也無法舉證每一位消費者都會在繳費的時候開具票據,因此,要求劉先生提供票據事宜,有為難消費者之嫌。
最后,消協工作人員再次致電游泳館負責人,轉述了消協的觀點,同時向其宣介了相關法律法規。最終,經過調解,游泳館同意退款給劉先生。
案例2:游泳館責任感缺失
消費者怒而提退款
家住西區的吳女士給女兒報了一個暑假游泳班,一對三,雙方協商,價格為980元,再贈送雙月的游泳卡。可課程上了大半,吳女士卻不愿孩子再學,堅持要求退款,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吳女士說,游泳館付款前后態度差別極大,交錢之前,熱情得不得了,交完錢后,連孩子的課程時間都排錯了,導致該上課的時候沒有教練在場,教學質量根本就沒法得到保障。“當時,我和對方溝通,等孩子暑假課程結束再去學游泳,時間定在了8月13日,可不知道怎么回事,8月3號,游泳館工作人員就通知我帶孩子去游泳,我很疑惑,明明說好的13號,怎么成3號了?”得知是對方搞錯時間,吳女士也沒太在意。13號,她如約帶孩子去游泳,誰知道等了半天,沒有教練來。詢問后才得知,可能是暑假上游泳課的娃太多了,游泳館把她家娃排漏掉了。為了安撫吳女士,對方臨時派了一個教練過來,一對三變成了一對一,可吳女士并沒有因此而感到高興,因為原本一個小時的課程,那個教練只上了40分鐘便自行離開了。
第一次去就鬧了個烏龍,吳女士心里多少有些不太高興,本以為接下來就能順利上課了,誰知道就在上了八節課后,當她們再次去游泳館時,教練卻玩起了“失蹤”。原來,對方以為吳女士家的孩子十節課程已全部上完。這下,吳女士不干了。“這家店太不負責任了!”一氣之下,吳女士不想讓孩子在這兒繼續游泳了,因為她認為,游泳館也是需要責任感的。
據吳女士反映,和對方溝通后,剛開始,他們是不同意退還兩節課196元的,后來松口,答應月底退,但要扣除30%的違約金。一聽這話,吳女士很不高興,她認為是游泳館違約,憑啥要她支付違約金?
消協受理這一投訴后,立即聯系了游泳館,他們也承認了當時和消費者溝通存在問題,導致排課異常,但他們及時處理了,且吳女士也在他們那上了八節課了,已經形成合同關系,現在以他們違約為由要求退款,實在說不過去。不過,對方提出,可以將游泳卡延期兩個月,或者他們旁邊還有一個合作場館,有很多適合孩子的項目,可以將剩下的游泳課程換成運動課程(籃球、體能、跳繩、平衡車任選),在2節課的基礎上,他們可以再多贈送一節。
可吳女士并不認可這樣的處理結果,她表示,已經和對方鬧翻,不想再去添堵,堅決要求對方退款。雖然調解員從中極力調解,可雙方均堅持己見,最后,吳女士表示,錢不多,心太累,不想再計較,同意了退款但扣除30%的違約金的方案。
消協支招
預付式消費,簽訂書面合同不可少
如今,很多游泳場館都會推出月卡、季卡、年卡、次卡等優惠套餐,消協提醒消費者,辦理預付式游泳卡時切勿盲目,要了解清楚預付卡的具體使用規則。
消協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理性選擇次卡、月卡或年卡等種類,不要盲目預存大額費用,每次充值金額都記得索要憑證,多留意卡內余額、有效期限,同時保留好相關票據憑證。
同時,消協工作人員整理近些年的消費糾紛發現,事前不簽訂書面合同導致維權困難是上述糾紛的共同之處。預付式消費,如果消費者不與商家簽訂相關合同,僅憑口頭約定或者經營者單方制定的“說明”“須知”等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產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將失去與商家平等協商的機會和地位。
消協建議:如果要報游泳培訓班,記得認真簽訂協議,明確各項權責。在合同中要明確教練資質、上課時間、培訓次數、達到效果、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一定要查看教練的資質,要了解清楚培訓的這個游泳教練是否取得了《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否有豐富的教學經驗。
(來源:揚州市消費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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