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引導黑龍江省企業依法開展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意識,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現對經營者集中申報企業提示如下:
一、經營者集中申報義務。經營者通過合并、獲得股權或者資產、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符合經營者集中法定審查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申報。
二、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在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在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三、經營者集中申報材料。經營者集中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集中協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經營者集中保密義務。經營者在提交申報材料前,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如需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或信息,應確保文件、資料或信息不會泄露給任何未經授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經營者集中法律責任。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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