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辰市監綜處罰〔2023〕27號),涉及天津福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辰市監綜處罰〔2023〕27號
當事人:天津福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4300561707P
住所:天津市北辰區天穆鎮北方汽貿園A區一排13-14號
法定代表人:于海鵬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3年3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區天穆鎮北方汽貿園A區一排13-14號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場所外墻上方安裝一塊長方形電子顯示屏,顯示屏滾動顯示內容是“瑞馳新能源 全國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招聘銷售顧問5名 誠招各類英才 歡迎到店咨詢 22222168”。門口和大廳一角的各有一戶外道旗,旗面內容“瑞馳新能源連續三年全國銷量第一”,大廳內中央兩個立柱頂端掛有條幅布標,布標內容“瑞馳 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上述廣告內容用于當事人新能源貨車的銷售宣傳,發布廣告內容使用絕對化用語且無法證實上述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當日執法人員報局領導并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為了擴大貨車的銷售量,自己編輯設計廣告內容,并委托他人制作電子顯示屏一塊、布標條幅一條、戶外道旗兩面等物料,放置在經營場所對外發布“瑞馳新能源 全國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瑞馳 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馳新能源連續三年全國銷量第一”等廣告內容。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內容使用絕對化用語且無法證實內容的真實性。廣告費用580元。
自2023年2月至案發,當事人發布無法證實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行為,滿足發布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發布廣告內容使用絕對化用語行為,滿足發布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視頻光盤、現場照片;
3.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對被委托人的詢問筆錄;
4.當事人提供電子顯示屏、戶外道旗、條幅布標制作費用證明;
5.當事人2020年、2021年、2022年連續三年銷量全國第一的數據來源網頁打印件;
6.整改報告及整改照片;
7.瑞馳新能源汽車品牌授權書復印件;
8.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辰市監綜罰告〔2023〕27號)。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發布廣告“瑞馳新能源連續三年全國銷量第一”、“瑞馳 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馳新能源 全國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
當事人發布廣告“瑞馳新能源連續三年全國銷量第一”、“瑞馳 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馳新能源 全國銷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無法證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其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涉嫌違反了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
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整改,且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發布廣告內容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免罰清單》“二、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免予行政處罰:(二十四)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主通過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宣傳單等自行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以及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廣告費用的3.5倍罰款2030元。
綜上,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203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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