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焦作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緊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持續推進“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焦作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3年4月20日,焦作市山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焦作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抽取某紅燒醬料未能提供相關票據,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2023年4月28日,焦作市山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當事人現場仍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相關資質,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山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焦作市山陽區某奶茶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8日,焦作市山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奶茶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銷售飲品。經查,現場發現飲料濃漿39瓶,烏龍茶10袋等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截至被扣押之日銷售果汁410杯,單價3.9元/杯,共涉及違法經營額159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的規定,焦作市山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草莓飲料濃漿10瓶,沒收芒果飲料濃漿13瓶,沒收水蜜桃飲料濃漿12瓶,沒收柳橙飲料濃漿4瓶,沒收鳳凰水仙烏龍茶10包,沒收違法所得1599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3
武陟縣某食品加工廠涉嫌生產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武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廣州某餐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稱武陟縣某食品加工廠生產的清水鵪鶉蛋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清水鵪鶉蛋數量為240袋,2023年4月20日銷售了以上批次產品240袋,購貨人:開平市某凍肉店,銷售單價為11.6元/袋,貨值金額為278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武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84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某面包房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3年8月14日,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某面包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公示《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經詢問當事人稱,由于疫情等原因,沒有辦理《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2023年9月5日,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責令改正情況進行檢查,現場仍不能提供當事人的《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的規定,焦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博愛縣某加工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鹵牛肉案
2023年5月5日,根據博愛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查工作安排,博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博愛縣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對博愛縣某加工坊生產的鹵牛肉進行了食品安全檢驗抽樣。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顯示在當事人處抽檢的鹵牛肉,亞硝酸鹽(以NaNO2計)(mg/kg)國家標準為≦30,實測值為35;亞硝酸鹽(以NaNO2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3日生產涉案鹵牛肉30千克,當事人因未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使用劑量,導致涉案食品亞硝酸鹽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未建賬,涉案鹵牛肉的貨值金額為2400元,違法所得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博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20000元行政處罰。
案例6
焦作市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孟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焦作市某飲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在該公司成品庫合格區發現有“枇杷燉梨復合果汁飲料”10箱,生產日期:2023/5/30,配料表中顯示有“濃縮琵琶汁”“濃縮梨汁”。執法人員在該公司原料庫未見到配料表中的“濃縮琵琶汁”“濃縮梨汁”,現場查看該公司的原料購進記錄、配料記錄均未顯示有“濃縮琵琶汁”“濃縮梨汁”。經查,上述產品共生產210箱,銷售200箱,銷售價15元/箱,違法所得3000元,貨值金額31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孟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枇杷燉梨復合果汁飲料”(生產日期:2023/5/30;凈含量360ml)10箱,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7000元,罰沒款共計3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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